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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平台将一如既往的最大程度地维护卖家的品牌利益,尊重品牌传统和内涵,欢迎优质品牌入驻

    招商标准

    1.1 平台开放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平台开放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1.2 平台开放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退回卖家申请。

    1.3 平台开放平台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卖家提供其他资质,如卖家不能按要求提供,平台开放平台有权退回卖家申请或者终止双方合作。

    1.4 平台开放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等因素,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若已入驻卖家不符合更新后的招商标准,平台开放平台有权终止合作。

    1.5 卖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1.5.1 请务必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卖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平台开放平台将不再与卖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平台开放平台规则及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1.6 平台开放平台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卖家须为正式注册企业法人。

    1.7 平台开放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入驻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卖家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TM状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

    1.8 卖家需确保存储于平台的物料均为合法、合规的产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法律上规定的其他权利,且不存在权利负担或瑕疵。

    1.9 物料如在1个月内没有售出,平台有权利要求退回卖家,物流成本及运输风险由卖家承担。

    2.0 物料通过平台售出后,由卖家负责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发现物料质量问题之后提出的退货、换货申请,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若用户因物料质量问题向平台追偿损失,卖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商家申请入驻华强云仓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商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 商家开票资料复印件(盖公章)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 代理资质证明(盖公章)

    5. 填写云仓入驻申请表(盖公章)

    6. 填写建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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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强云仓服务协议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款,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售”)甲方的电子元器件物料,乙方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定义:

    1. 月结:指甲方给授权用户提供信用额度,授权用户在一个自然月内可使用信用额度支付订单款项,按自然月结算货款。

    2. 非月结:指非授权用户使用的结算方式,即用户需现款支付订单款项。

    3. 信用额度:以甲方在乙方华强云仓平台给授权用户设置的额度为准。

    4. 用户:指在乙方代售甲方物料过程中,购买甲方物料的客户。

    5. 订单:指用户在华强云仓平台选择商品、数量并点击确认之后,平台自动生成的包含商家、商品名称、数量、总价等信息的销售单。

    一、合作内容

    (一)代理销售

    1. 代售:甲方将电子元器件物料(以下简称“物料”)运送至乙方仓库存储,由乙方在华强云仓网站(https://www.icvip.com/)或通过其他渠道进行销售,但物料出售价格由甲方制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物价;用户提交订单并付款至乙方,订单物料由乙方从仓库发货。

    2. 开票:通过乙方售出的物料,由乙方向用户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如遇税率调整,以政府部门发出的通知为准;发票由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快递公司单独寄出,快递费用由甲方承担。

    3. 月结授权:甲方可授权部分甲方用户使用交易月结服务,且仅限通过甲方授权的用户方可在采购甲方物料时使用月结服务,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4. 针对代理销售,甲方同意并认可乙方以甲方名义与乙方发生的代理销售交易,且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月结授权,授权乙方使用交易月结服务。

    (二)自行销售

    1. 双方除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物料外,针对部分甲方用户,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线上渠道向甲方该部分用户销售物料(下称“自行销售”)并由甲方自行向该类客户收款及处理票据事宜。针对甲方自行销售的物料,甲方委托乙方发货并由甲方承担仓储服务费等费用。

    2.针对自行销售的甲方用户,甲方可授权该部分用户使用月结服务,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服务资费

    (一)代理销售

    1. 交易服务费:乙方根据有效销售额收取一定交易服务费。

    2. 有效销售额:指用户已支付(包括月结用户使用信用额度支付)的订单金额,包括非月结用户的已付款订单金额、月结用户的所有订单金额。

    (二)自行销售

    1. 仓储服务费:乙方按照甲方自行销售订单金额收取部分仓储服务费。

    三、发票管理

    (一)代理销售

    1. 甲乙双方按照固定发票核对日,双方对一定期间内乙方生成的代理销售订单金额进行核对,甲方如无异议,应当于月底前按照乙方生成的代理销售订单金额总和向乙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出(如遇税率调整,以政府部门发出的通知为准)。

    (二)自行销售

    1. 甲方向用户开具销售发票。

    2. 乙方收到仓储服务费后,向甲方开具税率收取部

    四、付款及结算

    1. 甲乙双方以一个自然月为周期做结算,在每月固定对账日前对上一个自然月内的物料销售情况(包括代理销售与自行销售)进行核对及结算。

    2. 代理销售:对账日前已付清款项的当期非月结用户订单金额与对账日前付清账单全部款项的往期未结算月结用户账单金额之和,并扣减按照当期有效销售额为基准计算的交易服务费后的金额为当期代理销售结算金额。对账日前未付清账单全部款项的月结用户账单不在当期结算,但交易服务费需在当期扣减,且月结用户如有逾期付款,由甲方负责催收。(注:“有效销售额”定义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为准)

    3. 自行销售:当期仓储服务结算金额=当期自行销售订单金额总和*服务费率;对于当期仓储服务结算金额,乙方有权从支付给甲方的代理销售结算金额中进行扣减。

    4. 总结算金额=代理销售结算金额-当期仓储服务结算金额。

    5. 乙方以盖章的书面报告的形式告知甲方物料销售情况及总结算金额;甲方如有异议,需及时提出,如无异议,则盖章回传至乙方,若甲方超过5个工作日不予盖章确认或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确认的总结算金额。

    6. 乙方在双方确认总结算金额且收到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延迟付款。甲方需提供收款账户。

    7. 乙方按照当期扣减的交易服务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并寄出(税率以政府部门发出的通知为准)。

    五、履约保证金

    甲方同意缴存一定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其对本协议及乙方服务规则的履行和遵守。具体须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甲方保证金缴存于乙方,甲方可登陆乙方账户在网站后台查询保证金金额状况。

    (一)保证金额度

    1. 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二)保证金的缴纳及使用

    1. 保证金缴纳及退还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应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协议期满,双方若不再续约并且双方无其他纠纷或甲方与乙方纠纷解决后,根据甲方申请,保证金可退还甲方对公账户。

    2. 保证金的使用

    除保证金在服务期限内冻结外,乙方还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置保证金:

    (1)在乙方平台进行交易中,如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违反其对用户的承诺,导致或可能导致用户权益受损的,甲方同意乙方有完全的权利进行责任判定,且乙方可基于上述判定划扣保证金用于代甲方向用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款。

    (2)在乙方平台进行交易中,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规则,或根据本协议、乙方规则的规定应当向用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款的,甲方同意乙方有完全的权利进行责任判定,且乙方可基于上述判定划扣保证金用于代甲方向用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款。

    (3)如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致使乙方受损(包括但不限于被行政处罚、被判决侵权、被媒体曝光、商誉受损等),乙方有权划扣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和/或赔偿款。

    (4)如甲方在乙方存在逾期未付的款项(无论是否基于本协议),乙方有权立即划扣保证金相应金额。

    六、质量保证及售后

    1. 甲方需确保存储于乙方仓库的物料均为合法、合规的产品。

    2. 甲方需确保存储于乙方仓库的物料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法律上规定的其他权利,且不存在权利负担或瑕疵。

    3. 甲方存储于乙方仓库的物料,在抵达乙方仓库1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对物料外观等进行初步检测,若外观不合格,乙方将做退货处理,由此产生的物流成本由甲方承担。

    4. 物料通过乙方售出或甲方自行销售后,由甲方负责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发现物料质量问题之后提出的退货换货申请,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用户因物料质量问题向乙方追偿损失,甲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七、仓储、货运

    1. 甲方将物料存储于乙方仓库,从甲方发货地点到乙方仓库的物流成本由甲方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损坏、灭失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2. 甲方物料存储在乙方仓库,乙方为甲方物料购买财产保险(险种:财产一切险),若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由乙方负责向保险人理赔,甲方提供必要协助,所得保险赔偿金用于弥补甲方损失,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乙方投保保险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 若乙方直接送货至用户,则从乙方仓库到用户指定交付地点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损坏、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若甲方选择乙方安排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送货至用户,因乙方安排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引发的物料的遗失、损坏情况时,在第三方物流企业向乙方赔偿后,由乙方按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赔付标准向甲方赔偿,赔偿金不足部分,甲方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物料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将用户下单物料交由甲方后,甲方自身送货或自行委托其他物流企业送货至用户,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损坏、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将物料运送至乙方,乙方接收后、向用户交付前,物料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将物料出售给用户并交付且用户付清货款后,物料所有权转移至用户。

    5. 物料如在1个月内没有售出,乙方有权利要求退回甲方,物流成本及运输风险由甲方承担。

    6. 甲方主动提出将物料从乙方仓库运回的,运回的物流成本由甲方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损坏、灭失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7. 乙方将尽合理注意义务对存储于乙方仓库的物料进行保管,若发生毁损、灭失,按照本条第2款约定处理;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冰雹、雷击、战争、罢工、行政或司法行为、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等,以及由此导致的火灾、水浸等)超出乙方控制能力造成的物料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告知甲方,若在乙方投保保险承保范围内,理赔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用于弥补甲方损失。

    八、违约责任

    1. 如发现甲方提供的物料为不合法或不合规的产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书面通知甲方,且因物料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解除本协议,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还需在乙方指定期限内自行运回存放乙方仓库中的物料,费用由甲方负责,若甲方逾期未运回,物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九、保密条款

    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料内部编码及其专用技术、甲方客户信息等作为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2. 双方在本协议或任何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明确定义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将该信息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编辑或展示。

    3. 任何一方应以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态度对待双方的商业秘密,协议双方承诺,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承担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

    4. 因对方书面同意披露或国家行政、司法强制行为要求披露商业秘密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

    十、反商业贿赂

    1. 甲方应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如乙方工作人员有任何吃拿卡要、推诿刁难、以权谋私、收受礼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请通过廉政邮箱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廉政专线:0755-83030163,0755-83030113,廉政邮箱:tousu@szhq.com,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1019号华强广场A座5楼审计部)。

    2. 如发现甲方、甲方雇员、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等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实物、现金、现金等价物、劳务、旅游等价值明显超出正常交往范畴的利益,则可视为甲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3. 发生前款甲方违法情形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与甲方的所有合作关系,并有权向甲方收取赔偿金,以实际损失计算。

    十一、协议有效期

    1. 双方合作期限由双方协定。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1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终止通知,如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十二、争议解决及其他

    1.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适用,并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扫描件与协议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甲方因自身因素未能将物料运至乙方指定仓库,则本协议自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等形式体现,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等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对于甲方提供、发布及在使用华强云仓服务中形成的除个人信息外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非个人信息,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甲方免费授予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获得全球排他的许可使用权利及再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并可以自身名义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取证及提起诉讼的权利。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存储、使用、复制、修订、编辑、发布、展示、翻译、分发甲方的非个人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并以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